首先说个总的看法。这十几年来,随着中国科研规模越来越大,水平越来越高,科研诚信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我们的各种规范是从无到有,而且是日益完善,日益细化。在1998、1999年的时候,我们首先碰到的问题是缺少明确的规范,后来逐渐发现我们的规范不够细致,不够完备,有很多新的情况没覆盖,现在这些情况逐渐在解决,我们的诚信教育也是日臻完善,日趋规范。
刚才陈希书记又提出来很多新的要求,大家后面还要努力去做。在过去十多年来,我们中国的科研过程中出现的不端行为在不断地被揭露出来,很多都受到了严肃的处理,但是我们感觉到我们的处理机制还不够健全,还不如人意。应该说,现在基本上已经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也不是有法不依,而是我们现在在执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
困难在什么地方呢?拿我的经验来讲,首先是在学术上难,有些事情很难证伪,就是证明他是造假的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第二是在法理上有难度,我们立法比较晚,有些行为发生在我们明确的规则建立之前,去追溯到那个时候的行为,有一定的法理上的困扰;第三就是分解这个责任有困难,尤其是在学校里面,研究生出现的问题,老师要负多少责任,有的老师是知情的,有的老师和学生都说是不知情的。这是个责任的问题,还有量度这个惩罚,也很难,我们国家的主管机关和领导部门都提出了零容忍的问题,什么叫零容忍?什么叫一票否决?也不是件容易事。
另外其他方面的困难,有很多源于在举报和处理学术不端的时候背后的很多利益冲突。比如在学术上,举个例子,有一位博士生,他做了一个热力学的实验,发表了一篇文章,曾经被比较多地引用,但是后来有很多专家提出来,他这个实验的数据,是不大可能产生的,有悖于我们已知的这些道理,所以认为他的数据是有造假的。但是这个做实验的人和这个做实验的导师都认为这是严格实验出来的结果,是无可争议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开过两次邀请了校内外有关专家举行的评估会议,也得不到一致的意见。于是这个学校就专门拨出来经费,请科学院热力所的专家来主持了重复的实验,重复试验证明,这个实验现象不是不可能的,因为热力学的很多现象是统计的,不能说它完全不可能,也发现实验过程中一些不严谨的问题,但是不能证明这个实验就是假造的。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没有对这个事情按照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但是对这个过程中发现的一些不严谨现象提出了批评。但是这件事情舆论不答应,说做事做得不彻底,有关的检举人也认为还要继续进行这样的实验,要把这个问题彻底搞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觉得非常困难,我们觉得这个事情真的要彻底搞清楚,再花很多成本,也不见得就能做清楚,这是在学术上碰到的一种困难,就是不能查实。这种困难,我听说在其他学校、其他机构也都碰到过,也有这样的问题,那么即使查实了以后也有困难。
比如说在2009年,我们晋升高级职称的名单公示之后,就收到举报说这个名单上的某一位老师曾经在2001年的时候,他的同一篇文章用中英文同时投稿并发表了,那么这是一个学术的失范行为,这个是可以查实的,事实也是成立的。但是在那个时候,学校对这种中英文同时发表论文的情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这个时候是不是要取消这位老师晋升高级职称的资格,在我们的职称评定委员会上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最后的结果认为,从今天看,这是一个学术失范行为,所以这位老师必须对这个过去有的行为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要做出检讨,并且撤销他后发的英文稿件,但是我们保留了他晋升的资格。这个结果一出来,不同的人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质疑,一个方面就说太重了,他当年不清楚的时候,甚至还能找到那个时候有什么人的讲话,还说鼓励中英文都发表的时候,他做了这么件事,8年以后影响他提副教授。有的人说这个不行,要一票否决,这个居然还能保留资格。所以这样的一个处理,就受到了质疑。这是我们碰到的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在能查实的时候,特别是涉及到以往的一些问题的时候,也有些困难。
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再一个就是责任分解的困难。我们有一个老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剽窃了他人的成果,这个被查实了,依照规定,学生被取消了学位。这个事情发生在他直接的指导老师出国半年进修的期间,学生和老师都说不知道这个学生抄袭论文发表的情况,而且这篇论文还真的没有被列到他的博士论文必须要的那几篇论文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对老师怎么办?因为我们认为老师对学生有教育的责任,因此,我们还是认为这个老师未能尽到教育职责。所以对这个老师在全院的教师大会上进行批评。我当时作为校长,本人到会,很认真地进行批评,而且他本人做了检讨,同时本来这位老师是要晋升职务的,我们也把他停了,做了这样的处理。但是这样的处理够不够?有的人认为,学生的学位被剥夺了,工作也丢了,老师只不过受了批评教育,没升官而已,这是不是太轻了。在这种问题上,我还可以举出很多这样的例子,教师越有名,这个争议就越大,这个细则上比较难。我们现在的有关规定也很难具体地来说这个。
再一个困难也是在查实之后,查实之后到底给什么样的处罚,到底怎么理解我们现在主管部门领导同志提出来的一票否决。比如我们有一个年轻的教师,他发表的论文过度自引,被这个期刊杂志写信给学校,说他投的一篇长文,大量的、几乎全部引用了他曾经发表的一篇短文,而在除了这个比较长的描述之外,没有足够的实质性的新内容,所以构成了自我剽窃。而我们这位老师认为,长文和短文一个3页一个8页,差得很多,但是我们根据期刊的来信,反复地请专家做了鉴定,确实它的实质性内容已经在短文里都发表了,在这种情况下,经过讨论,这个老师意识到这种做法的不当,所以我们开了一个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扩大会议,老教师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他本人、学术委员会的主任,以及学院院长,我当时作为校长都到这个会上作了发言,作了自我批评,然后学校对这个老师作了通报批评。当时还是有人认为这个问题没有做到零容忍,没有做到一票否决;也有人认为这个做得太过了,他是在规则不太明确的情况下,进行了不当自引。所以说,这个量罚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我们认为,零容忍,是对这种行为的零容忍,并不是对这一个具体人的零容忍。一票否决,并不意味着一棍子打死。因为全面看他的工作,做得还是不错的,应该给这样的年轻的工作者改正、提高的机会。
我们把这些东西都综合起来,感觉很多困难是发生在利益冲突上面,这个分歧也往往有利益冲突作为背景的。因为我们这个举报,大量出现在晋升职称、评奖的时候,所以这个背后有很多利益冲突。而且处理结果往往受到来自两方面的指责,一方面认为过重,一方面认为过轻。现在还有一种问题,匿名的举报,以及一些没有经过查实的举报,公开放在网络上,甚至出现在媒体上,这种情况对被举报人是不够公平的,因为很多最后都证明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但是这个东西被放在网上,你也不可能一个个去过问,而举报人是匿名的,被举报的那个人是真名的,所以说,在调查处理中间不仅要保护检举人。我们现在实际上对匿名的、有具体内容的举报也是受理的,但是有时候对于如何保护被检举人反而成了一个问题。我想,要维护一个好的学术生态,被检举人在没有被查实的时候,也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但是现在有些没经过调查的指责也是满天飞,造成很多不好的影响。
总结这些,我们想,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向,就确实是要加强教育,因为这个教育不仅是防范的基础,也是我们制定规则和执行规则的基础,这个教育不仅是防止出现这样的现象,而且对于我们处理这些现象的时候,达到共识也是非常重要的。第二个方面,我们觉得还应该加强研究,就是要研究我们治理学术不端的本意到底是什么。在治理学术不端的同时,也要维护学术的自由,要维护学术探索的宽松性,所以这个还需要深入研究,不能只顾事情的一个方面。
另外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规范,需要有一些成功的、大家公认的案例来供大家作参考。同时,我们在体制上讲,独立的调查,在本单位之外的调查,以及引入学术评判,学校行政就像法官一样来量刑,但是不是有罪,得有一个陪审团,这个陪审团应该是学术的,来做一个学术的评价,这些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龚克 中国科协常委、常委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南开大学校长、教授 本文根据第十三届中国科协年会科学道德建设论坛发言录音整理)